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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林业有限公司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六项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公司开展的“大学习、大培训、大提升”活动和“三个法规性文件”学习教育活动,针对当前干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切实加强公司党员干部,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学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使公司党员干部进一步树立起全局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着力关注民生,尽最大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解决好职工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保持林区的社会稳定和职工队伍稳定。不准发生人为损害职工群众利益,包括拖欠职工工资,人为激化矛盾造成上访或与民争利等问题。
三、认真执行好公司出台的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确保公司的决策及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不准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人为设置障碍或出现“中梗阻”现象,做到令行禁止。
四、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和请示汇报,一切企业决策,包括工作部署、评先选优、晋级奖励等,均应实行集体决策,广泛征求意见和向上请示汇报,禁止个人独断专行,不准利用职权之便私自为亲朋好友在晋级、评先、人事安排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进一步明确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参与盈利性经营活动,不准党员干部以个人名义承包木材生产,经商办企业或参与沟系承包,如想参与上述活动的,应先辞去现行职务。
六、提倡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和铺张,不准用公款超规格、超范围进行公务接待,如对外超规格确需接待的,应先请示后办理,对内不准公款互相宴请和进入高消费场所,禁止公款吃喝游玩。
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还可同时或单独给予经济处罚、停职待岗、责令辞职、辞退、免职等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