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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人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

时间:2018-05-19         浏览量:4174

第三十四项 向外国人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或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1999年8月10日发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人或品种权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转让合同。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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