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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时间:2018-05-21         浏览量:4631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
一、实施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二、承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办事处。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函》(濒办字[1999]9号);

  (三)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通知》(濒办字[2001]67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

  3、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1)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同名的植物种标本、"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种标本合法来源证明。

  (2)进口非《公约》附录陆生野生动物种标本的,须提供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目的证明。

  4、海关证明文件。再出口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同名物种的标本的,需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提出申请(注:指定办事处实施许可的地理区域范围另行公示);

  (二)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向申请人核发《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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