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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时间:2018-05-21         浏览量:4247

第三十三项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号,2006年5月11日发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从事安全等级为Ⅲ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2、申请开展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研究总结报告;

  (3)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4)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3、需要进行环境释放,或同步进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的,以及在环境释放结束后需要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4)上一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

  (5)国家林业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4、需要转入生产、经营的,应申请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3)生产性试验阶段的总结报告;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大专院校、中央直属科研院所的审核意见。

  5、拟从境外引进转基因林木用于研究、试验、生产或经营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进口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登记表;

  (3)拟引进的转基因林木在境外已经进行相应研究、试验、生产或经营的证明文件;

  (4)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拟引进转基因林木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经过科学试验未发现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有害的资料。

  (二)准予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批准:

  1、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评价;

  2、具有符合安全等级要求的安全控制措施;

  3、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组织机构;

  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应组织对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合格的,发放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申请;

  (二)需要专家评审的,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转基因林木品种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或进出口许可证明;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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