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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时间:2018-05-23         浏览量:3760

第九项 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申请许可表;

  2、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证明;

  3、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

  4、相应的从业人员;

  5、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四、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总量与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当。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批准申请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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