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18 浏览量:3700
第八项 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重点国有林区运输木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3、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4、木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证明文件标注数量一致。 四、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森工企业主管部门申请; (二)森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木材运输证;审查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期限 3日内。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