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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时间:2018-05-18         浏览量:3700

第八项 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重点国有林区运输木材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木材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

  3、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

  4、木材数量与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证明文件标注数量一致。

  四、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五、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森工企业主管部门申请;

  (二)森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木材运输证;审查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期限

  3日内。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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