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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 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 |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7号,2005年9月23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从事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 2、从事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应提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应提供《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准予行政许可所需条件的证明材料:①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②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③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④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⑤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⑥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专家论证意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苗圃周围一定距离内无与所引种试种植物同科、同属的植物; 2、具有围墙、防疫沟等引种试种隔离条件; 3、具有检疫和除治病虫害的设施、设备; 4、引种试种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5、配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苗圃地使用权期限不少于3年。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接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并告知申请人; (三)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